根据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改变1989年“印花税”缴款的预算级次。即从1989年1月1日起,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此项收入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印花税”改变预算级次后,各地在缴纳“印花税”税款时,仍按《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规定的33款“印花税”科目,并使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缴库。我部[88]财预字第60号“通知”中关于“印花税”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规定即停止执行。
我部[88]财预字第60号“通知”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规定和缴库办法仍继续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