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将自有住房出租给单位职工居住收取的房租,免征营业税。
三、除上述免税外,其他单位和城乡居民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征收房产税,一律按租赁业务的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营业税对房租收入的征免税规定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