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扶植国内养殖对虾事业的发展,过去已经批准农牧渔业部系统和一些中外合营单位出口养殖对虾免征出口关税。现在为了取得政策上的平衡,特再明确:凡是出口养殖对虾,不分部门,不分经营者的成份,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免征出口关税。过去记账放行的准予免税结案。但是对于已经征税的,除另行批准者外,一律不予退税。在养殖对虾免征出口税后,希望各地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要与商检部门密切配合,防止将捕捞对虾混入养殖对虾出口进行偷漏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