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上个月购入一批建材(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并未认证抵扣)由于该单位对此工程所用建材有特殊的要求,所以经过检验这批货物虽然合格但不符合该单位此工程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于是要求退货并已运回销货方。是否应到税局开具退货证明?应该是该单位开具还是销货方开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由于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因此,该公司应将发票进行认证,然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