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于07年10月12日向山东某公司销售货物一批,价税合计8万余元。当天,某公司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向对方开具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并通过快递公司将发票寄出。可是此发票在邮寄的过程中不慎被快递公司遗失。导致山东购货方因无发票拒不付款。 事发后,该公司马上向武汉国税部门反映了此事,并希望能得到税务部门的指导,以便妥善解决此事。可是咨询的结果是:因为征管所、区局流转科、市局流转处及武汉12366热线对此事解决的说法完全不一致!但他们较一致部分的说法是:对于普通发票遗失,可以将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盖章交对方入账。 随后,该公司又与山东12366热线取得联系,但山东12366称:国家税务总局目前还没有专门处理普通发票遗失的相关文件规定,武汉当地的处理办法对山东并不适用。很显然:山东税务不认可发票以复印件入账。防伪税控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邮寄过程中遗失,购销双方该怎样处理呢?
答:根据上述情况,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