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固定资产是否应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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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本月销售了2台旧设备,而且具备[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的三个免税条件,是否应给结方开具发票。如果开发票,是开具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该公司只有17%税率的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如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则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企业应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免税货物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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