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化工企业)与另一家同类企业签署一份《设备维护保养合同》,主要是委托对方公司组织一批技术检修人员常驻某公司,对某公司的生产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合同结算方式以派驻人数、单价为准。 请问,对方所提供的劳务,应出具营业税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根据上述规定,一化工企业的技术检修人员常驻贵公司提供设备维护保养劳务,属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出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