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超过90天未抵扣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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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因为价格问题双方僵持不下,销售方拒绝重新开发票,购买方未将发票抵扣入帐,因而超过90天未抵扣认证,该情况应如何处理? 在老的办法下,是可以退回发票重新开具.新的办法下该情况似乎无法抵扣也无法重新开具红字发票,那么应如何处理呢? 同一笔销售却要开两次发票,交两笔税,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否说付出了过大的代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此,对认证时已超出90天认证期限的专用发票,由于无法认证,不得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目前尚无其他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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