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报废的)固定资产怎样开票,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的规定,应先将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算出的税额填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再将减半征收税额填入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