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给未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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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向客户销售了一批货物,客户要求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是第一次合作,该公司要求对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可对方未能提供。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能否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只要上述公司销售商品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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