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在开具发票时于同一张发票上将折扣额填写在了发票的备注栏内,是否可以抵减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折扣额的,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