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施工单位的营业税额是在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的验工中包括,营业税的缴纳由建设单位代缴代扣或施工单位缴纳,在施工活动中经常出现分包(非大包,如劳务分包、消防分包等),由于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的验工中营业税已统一缴纳,所以在给分包单位结算时不包含营业税,施工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开具发票时,分包单位以分包单位结算时不包含营业税为由不开发票,那么,对这个问题有没有统一的规定?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条例第十一条中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新营业税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该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故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