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货物运输中取得的东方航空公司的搬运费数据,中铁快运股份公司的包裹票,是否为合法的行业票据?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的航空货运单、铁路发货单据是否能够作为计提进项税的依据?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以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办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另外,根据《民用航空运输凭证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纸质凭证。” 因此,以上规定的票据均为合法的行业票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因此,公司取得的“航空货运单、铁路发货单据”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