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残疾人开店减免税的问题
返回

问:甲某是一个右手已截肢三级伤残人员,现已在一个小圩镇开了一家个体零售药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条例等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及法规之精神,甲某是否可以适当减免一些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此,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销售商品并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甲某的个体零售药店如果符合规定则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查看上一级更多内容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