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购买一固定资产,由于雷击导致毁损,购买原价为117000元,保险公司在赔偿的时候只按不含税单价100000元进行了赔偿,请问我在这一资产的损失中,进项税17000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毁损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为什么? 另:如果该资产再修理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为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公司的固定资产遭雷击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非正常损失,如果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及上述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其损失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该资产再修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如果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及上述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是可以抵扣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八、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固定资产遭雷击导致的损失,按规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经审批后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