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6年7月某公司(工业企业)销售电料一批,购货方未付款,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取了销项税额。2007年3月购货方用电动自行车抵顶了部分货款,并向该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电动自行车无偿赠送他人或本厂职工后是否还要缴纳增值税。
答:关于企业之间以物顶债有关增值税计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以物顶债属于从购买方取得货物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双方应分别作购销处理。对企业抵债抵出的货物 ,均应依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抵债抵进的货物应按税法规定依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在抵扣环节(包括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应税货物),均应按规定凭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据此,你单位将电动自行车无偿赠送他人或本厂职工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