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自产蒸汽销售给在我单位承租厂房的承租人用于生产。请问应适用何种税率,蒸汽是否符合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中第四条暖气、热水的解释而适用13%的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四、暖气、热水: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蒸汽与暖气不是同一概念,蒸汽与热水也不是同一概念,贵单位自产蒸汽销售其他单位用于生产,不属于暖气也不属于热水,如果是热气,那么应属于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限定条件,如果不符合限定条件的,不能适用13%的税率,应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