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正常财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返回

问:某企业为电子产品制造工厂,产品更新换代快,在平时采购原材料后会发生多余呆滞的现象,企业生产出的产成品因市场变化而发生的呆滞无法销售,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报废,请问 1.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所得税非常损失的范围?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此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该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该公司处理该材料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查看上一级更多内容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