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准备自购糙米进行精选加工包装后销售,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执行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如从农户手中购糙米是否可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率是否执行13%?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 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
该公司购进糙米后进行精加工,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公司从农户手中购进糙米,在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后(包括农产口收购发票),按照凭证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精选加工包装后销售可按13%的税率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