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与某甲(非员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公司无偿使用其小轿车(原值60万元)一年,一切费用由公司负担,期间一次性发生维修费18万元,修理厂开具增转发票,涉及税金2.6万元,请问此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小轿车应属于自用消费品,您无偿租入小轿车发生修理费中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