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制后增值税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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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09年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制后,针对同时经营销售应税及免税项目的企业,其设备支出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1.如果可以全额抵扣: (a)是否可无限期留抵? (b)如果没有销项税可供抵扣时,能否申请退税? 2.如果不可全额抵扣,进项税转出应如何处理?转入设备、费用或成本?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企业应根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于免税项目也可以抵扣其进项税,国家对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行税的期限并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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