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发票上的“电化费”能否抵扣7%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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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接受的铁路大票上注明的“电化费”能否按照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根据上述规定,铁路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他项目不属于增值税规定中的运输费用性质的杂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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