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南水北调基金与水资源费用在公共供水管网代征部分,是否应该交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一是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是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三是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您提到的南水北调基金与水资源费用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否则,应照章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