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按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该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额的确定,应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