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审查时,发现企业有从外省农户手里收购的原料,这能否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不能应该开什么发票可以抵扣?
答:目前购买农产品的抵扣规定包括: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