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认证,可以退回重新开具吗?
答:《关于修订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骍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发票作废条件的规定,超过90天未认证的发票不可以做作废处理,不可以退回重新开具。
根据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以下称《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称“一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认证期限延长后以下三个事项需要密切注意:
第一,牢记180日的抵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企业的财务及相关人员应牢记“180日”这一抵扣期限,对于纳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一书”,应在180日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认证、申报等抵扣工作,避免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抵扣,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照原来的规定在90日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抵扣。
第三,对于抵扣凭证丢失的纳税人,应在180日内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如果发生丢失“三票一书”的情况,可在18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得到批准后,则相应的税款仍被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