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2009年向汶川捐赠了一批自产货物,可以按照财税〔2008〕104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第七条规定,税收政策措施的执行期限,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因此,企业2009年发生的捐赠自产货物的行为,不能按照财税〔2008〕104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