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购买材料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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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为一家铁矿企业,开采方式既有露天开采又有井下开采,为了正确的指导采矿开采及提高矿山的服务年限,该公司成立了自己的勘探队伍,用于井下勘探(指导生产)和矿区补充勘探(提高矿山服务年限),该公司购买钻机及配件、钻机耗用的油料、电力等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您问题所述钻机应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25”的专用设备,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器具等。您购买的钻机及配件、钻机耗用的油料、电力等凡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范围,如果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其进项税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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