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于09年购置一台为MG的轿车,供应商为该公司开具了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做固定资产处置时如何缴税?
答:该公司销售的轿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若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