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2009年开始,煤炭增值税率调高至17%,而销售蒸汽税率为13%。按照财税[2009]11号文,向居民供暖可免征增值税,但是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偏低,享受免税反而进项税转出大于免交的销项税,导致还得缴纳税款。请问我们是否可以不办理免税?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来文涉及的供热企业有权放弃向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且该供热企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