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故放弃了增值税免税政策,请问,以后是否还可以申请享受免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上述公司如果决定放弃免税权,要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还应注意,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且在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