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然超过2000元,单有下列几种情况,能否按原材料或者配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使用年限达不到标准;2、用途属于配件或用于生产的原材料,且企业入原材料库,进原材料账;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或者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就需要按照固定资产核算,不得按原材料或者配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