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2009年度由于财务人员在帐务处理时,未将非应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时转出,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39万元。2009年6月份以前,该公司属于基建期,没有销项税。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司经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余额为105万元。2010年3月止留抵税额为105万元,2010年4月份留抵税额为0。在2010年6月份自查中,财务人员将2009年以前未转出的进项税额39万元作了进项税转出。这39万元进项税额是否需要缴滞纳金?如要,滞纳金的计算时间该从什么时间算起?征收滞纳金的税收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该情况应缴纳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根据以上规定及你公司的情形,你公司应在2010年4月15日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为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