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主要业务为加工、制作安装管道、设备等,单位母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母公司注册经营地税务机关为我单位出具有外出劳务证明,因外出劳务经营期限较长(超过一年),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又让我单位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临时营业执照。请问我单位在外地提供的劳务为应税增值税劳务,可以在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吗?如果可以,全年代开总金额有限制吗?如果不可以,我单位怎样做才能为客户提供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让我单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合理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你单位在劳务发生地未办理营业执照,未设立机构,不得在劳务发生地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你单位可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