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是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产品为冻乳猪,原料苗乳猪收购自农业生产单位(养殖场),该单位提供普通发票,但该单位销售的苗乳猪有部分是从社会上收购的,即非自产的农产品,请问,这部分虽然也开具了普通发票,我单位能否也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三)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购进的农产品,即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也可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