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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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锅炉辅助设备的制造企业,同时具备运输资质,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分别就产品和运输签订了两合同,分别开产品增值税发票和运输发票,在账务处理上也分别设置科目单独核算。这种运输行为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该上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该公司和客户进行的此项业务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且该单位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故该公司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此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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