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某公司2006-2008年度将水泥厂检修时的罗丝罗帽等修理换下来的修理配件变卖,后将变卖款交到职工食堂来购买大米和蔬菜,现经地方国税局纳税评估,税务人员要求我公司将检修换下来的废材变卖款要补交17%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补交所得税是正确的,但补交增值税没有文件规定,请问国税人员处理妥否?有无明文规定?
2、另有一公司将自产的造纸自用,厂生产车间领用信纸时能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吗?厂办公室领用信纸时可作为管理费用列支吗?不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该公司销售的“换下来的修理配件”也属于货物,进行销售也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你公司厂生产车间、厂办公室领用信纸均不属于以上情况,可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列支,无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