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外购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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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X年将外购的货物50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给希望小学,增值税销项税怎样计算?计算会计利润时的营业外支出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外购品用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售价50万元作为视同销售的收入价计算销项税额。计算会计利润时,按购入价及相关税费计入营业外支出: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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