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为乙方,融资租赁公司为甲方。乙方购买了一批固定资产,为了补充流动资金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租赁物件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件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租赁期满时乙方同意购回设备。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在此事件中,乙方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答:乙方出售固定资产于甲方,所有权已转移且收取的相应价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所以乙方应就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