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2008年4月18号成立的集体制二手车交易市场,之前对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二手车县局对二手车销售发票免收增值税,但2010年9月2日该县国税局告知其所有的二手车销售发票必须按票面金额收取百分之二的增值税,理由是2009年1月有新政策出台,是否合理合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以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当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