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规模纳税人4月份销售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一直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问: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税率执行期从哪月开始计算。是超过小规模标准次月,还是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八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的日期应在纳税人未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结束次日,也就是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的第10日的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