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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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煤矿企业,生产的原煤在2010年7月份销售给了某单位,但一直没收到货款,因为是老客户,也没签定销售合同,也没有规定对方还款日期,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是赊销行为,让其在2010年8月将7月份销售的原煤申报交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以上规定,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该公司是在2010年7月发出货物的,应在2010年8月将7月份销售的原煤申报交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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