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个人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个财务报表管理软件,我允许房地产公司有永久使用权,但是此软件的所有权(注册权)归我,请问我的此项行为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若此软件的所有权(注册权)归房地产公司,我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第四款规定:“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转让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使用权但并未转让其所有权的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而对转让其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