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税函[2009]31号文,第七条规定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此处的职工福利等同于职工个人福利吗?我个人理解位不是,应该是集体福利,如果有一个房地产企业将自已开发的产品转作食堂、体育馆等用于职工福利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但根据875号文规定,企业将自已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职工食堂等用途的房产也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吧?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为所有权转移为标志,开发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处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