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设立在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销售纺织机器的外资企业,现我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委托我公司为他们在中国区销售的机器(全进口机器)提供售后维修(保修期)、和新销售的进口机器提供安装服务,然后我公司向境外单位收取此类业务的外汇收入。售后维修所用的备件不抵扣。请问:1、这类业务是征营业税还是增值税?2、如是征营业税的话,是5%还是3%?3、征税地点是我公司的注册的苏州还是劳务发生地?!
答: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因此售后维修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系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维修所用备件的进项税额,而安装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建筑业安装税目适用营业税率3%。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安装劳务营业税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