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当月必须认证且申报抵扣?如我9月25日取得的发票,是不是在9月30日前必须到税务局去认证申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