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兼营技术咨询业务,但以货物销售为主占总收入的90%。该公司目前开展业务:从A公司采购设备销售给客户C,同时委托B公司为客户C进行该设备的安装。该公司就设备的销售分别与A公司、客户C签订合同;设备安装业务分别与B公司、客户C签订合同。我公司从客户C分别收取设备款和安装费,然后分别支付给A公司与B公司。该公司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吗?安装部分的收入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该公司与客户C签订了销售设备和安装合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上述业务属于混合销售,由于其委托他人提供安装业务,而且设备系外购,因此上述混合销售行为不适用实施细则第六条分别纳税的规定,应全额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