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汽车销售企业向客户收取车款同时代收汽车装潢款,并转交给某独立核算的汽车装潢法人单位,由该单位给客户开具发票,对装潢这笔业务销售企业并不经营,也不开票,只是代第三方收取,请问,是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还是比照代收保险费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以上规定,汽车销售企业向客户收取车款同时代收的汽车装潢款属于代收款项,不能比照代收保险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