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中提供装饰劳务仅指家庭装饰劳务,还是指装饰公司承接的所有装饰工程(包括经营用房装饰等)。因上海是对《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中家装业务征税请示,财税114号以《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进行答复,没有明确是家装,还是所有装饰,在执行中理解不一,请明确此文装饰劳务的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明确规定:“该文件中所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不限于家庭装饰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