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租赁100亩土地,期限50年,租金100万,一次性支付租金,现将该土地使用权转租出去,收到租金150万,A公司能否按50万缴纳营业税。 依据是财税《2003年16号》文:(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请问是否合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二十款是指转让其受让或抵债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差额缴纳营业额。您租赁土地再转租,不属于营业税法规差额纳税的范围,应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计算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同时计缴随营业税附征的附加税费。